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認購 (售) 權證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證券 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之 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且是 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 二款之要件。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 (附表八) 。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售 )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 附表十) 。 6.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相關 規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附 表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 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並將與其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 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 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認購 (售) 權證銷 售公告,於公告後二日內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並於銷售完成 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三個營 業日以前,檢送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 ) 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 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之不同,所繳交之金額如下: 1.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 或 Fitch I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 2.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Baa2.tw,Baa3.tw 級以上或 Mo- 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 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 3.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 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四千萬元。 發行人所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保證為之。發行人向本公 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並將保證書 正本交付本公司。惟上開保證銀行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企業或與 發行人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 費率收取之規定。 (二) 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 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