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認購 (售) 權證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證券
        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之
        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且是
        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
        二款之要件。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 (附表八) 。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售
        )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
        附表十) 。
      6.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相關
        規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附
        表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
      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並將與其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 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
      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認購  (售)  權證銷
      售公告,於公告後二日內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並於銷售完成
      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三個營
      業日以前,檢送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
      ) 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
      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之不同,所繳交之金額如下:
      1.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
        或 Fitch I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
      2.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Baa2.tw,Baa3.tw  級以上或 Mo-
        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
        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
      3.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
        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四千萬元。
        發行人所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保證為之。發行人向本公
        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並將保證書
        正本交付本公司。惟上開保證銀行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企業或與
        發行人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
        費率收取之規定。
 (二) 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
      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