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認購 (售) 權證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證券 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之 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且是 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 二款之要件。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 (附表八) 。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售 )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 附表十) 。 6.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相關 規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附 表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 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並將與其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