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三、發行人合於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
    公司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
    具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
    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
    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至三時檢具
    認購(售)權證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書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審查。
第 6 條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證券
        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其最近期財務報告
        (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
        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要件,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
        項第一款之要件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附表八)。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表十)。
      6.認購(售)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相關
        規定標準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附
        表十一)。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銷售完成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
      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檢送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之不同,所繳交之金額如下:
      1.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 (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售)權
        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
      2.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Baa2.tw, Baa3.tw 級以上或 Mo-
        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
      3.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四千萬元。
        發行人所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保證為之。發行人向本公
        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並將保證書
        正本交付本公司。惟上開保證銀行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企業或與
        發行人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
        費率收取之規定。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