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銷售完成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 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檢送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及權證發行金額之不同,所繳交 之金額如下: 1.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nc.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權證發行金額低於二 千萬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 百萬元;權證發行金額為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以下,每一認購( 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五百萬元;權證發行金額 高於六千萬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 台幣六百萬元。 2.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 Baa2.tw, Baa3.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 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權證發行金額低於二千萬元者, 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六百萬元;權 證發行金額為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以下,每一認購(售)權證上 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權證發行金額高於六千萬 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二 百萬元。 3.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權證發行金額低於二千萬元 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五百 萬元;權證發行金額為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以下,每一認購(售 )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權證發行金額高 於六千萬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 幣二千五百萬元。 發行人所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保證為之。發行人向本公司 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並將保證書正本 交付本公司。惟上開保證銀行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企業或與發行人 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費 率收取之規定。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將相 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八、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案件,彙總報告於 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