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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第 6  點條文之附表七,自一百十二年十一
  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6  條條文及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
  刪除第 6  點條文之附表十,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銷售完成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
      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檢送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及權證發行金額之不同,所繳交
      之金額如下:
      1.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nc.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權證發行金額低於二
        千萬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
        百萬元;權證發行金額為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以下,每一認購(
        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五百萬元;權證發行金額
        高於六千萬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
        台幣六百萬元。
      2.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 Baa2.tw, Baa3.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
        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權證發行金額低於二千萬元者,
        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六百萬元;權
        證發行金額為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以下,每一認購(售)權證上
        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權證發行金額高於六千萬
        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二
        百萬元。
      3.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權證發行金額低於二千萬元
        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五百
        萬元;權證發行金額為二千萬元至六千萬元以下,每一認購(售
        )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權證發行金額高
        於六千萬元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
        幣二千五百萬元。
      發行人所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保證為之。發行人向本公司
      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並將保證書正本
      交付本公司。惟上開保證銀行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企業或與發行人
      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費
      率收取之規定。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將相
      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 8 條
八、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案件,彙總報告於
    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