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三、發行人合於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 公司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 具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 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 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至三時檢具 認購(售)權證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審查。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 、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十一及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 查表」(附表七)。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 第一款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附表八)。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二 個營業日以前,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 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費 率收取之規定。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將相 關文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