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
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
      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十一
      及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
      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
      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
      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八)。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
      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之
      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說明
      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
      ,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
      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其發行日起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
      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
      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認購(售)
      權證費率收取之規定。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撤銷
      上市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