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 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 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十一 及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 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 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 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八)。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 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之 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說明 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 ,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 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其發行日起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 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 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認購(售) 權證費率收取之規定。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撤銷 上市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