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五、本公司於受理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時,應由申請公司
    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件及
    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
      申書件件檢查表」 (附表一)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
      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會計師查核報告:
        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
        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府預算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與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其差異性質及
        其影響。
        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由
        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
        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股東權益並應
        符合本公司審查準則第四條有關之規定。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
        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
        之影響程度。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會
        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
        其事實、理由。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 (核閱) 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表
        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容有
        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化趨勢
        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財務報告檢查表
        」 (附表二) ,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具
        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立風
        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理能加
        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
        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三) 。
      4.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
        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之股東權益,獲
        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
        規定,並瞭解有無「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各款
        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
        之認可檢查表」 (附表四) 。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八條各款
        情事,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
        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見書
        檢查表」 (附表五) 。
 (三) 審查程序及時效:
      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
      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
      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十一
      及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二
      條第四款規定部分。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
      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
      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
      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
      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之
      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說明
      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
      ,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
      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其發行日起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
      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
      日後十個營業日。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僅須於預定之
      上市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以前辦理前開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認購(
      售)權證費率收取之規定;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依
      前開費率表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收取。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撤銷
      上市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