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四、發行人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年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依規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分支機構,應檢送其總公司(行)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 構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五、本公司於受理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時,應由申請公司 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件及 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申書件件檢查表」(附表一),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 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會計師查核報告: 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 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府預算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與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其差異性質及 其影響。前述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由 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 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權益並應符合 本公司審查準則第四條有關之規定。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 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 響程度。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會 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其事 實、理由。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表 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容有 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化趨勢 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財務報告檢查表 」(附表二),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具 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立風 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理能加 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 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三)。 4.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 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財務報告之權益 ,獲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 則之規定,並瞭解有無「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 各款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 資格之認可檢查表」(附表四)。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八條各款 情事,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 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見書 檢查表」(附表五)。 (三)審查程序及時效: 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 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 、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十一及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 查表」(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 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部分。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體或個別 財務報告(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 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 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