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五、本公司於受理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時,應由申請公司 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件及 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申書件件檢查表」(附表一),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 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會計師查核報告: 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 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府預算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與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其差異性質及 其影響。前述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由 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 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淨值並應符合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發行處理準則) 第五條第三項有關之規定。 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 ,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會 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其事 實、理由。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表 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容有 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化趨勢 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財務報告檢查表 」(附表二),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具 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立風 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理能力 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 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三)。 4.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 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財務報告之淨值 ,獲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發行處理準則之規定,並瞭 解有無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各款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 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之認可檢查表」(附表四)。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及發行人有無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 各款情事,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 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 見書檢查表」(附表五)。 (三)審查程序及時效: 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 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是否 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 二條第四款規定。 2.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本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 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4.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公開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 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 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 認購(售)權證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其發行日起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 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 日後十個營業日。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僅須於預定之 上市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以前辦理前開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暨展延期間開始時,應先向本 公司繳納上市費;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至遲於預定之 上市買賣日繳納。 有關上市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認購(售 )權證費率收取之規定;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依前 開費率表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收取。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撤銷 上市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發行人就其所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 證(熊證),應辦理下列事項: 1.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除因特殊情事並經本公司同 意外,應向本公司申請展延權證存續期間,並將相關事項輸入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2.權證於最後交易日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八款第四目應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發行人應於該日將展 延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 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如未符合展延條件,發行人應於最後交易日 之次一營業日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公告 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 料送交本公司。 3.發行人應於展延期間前一日,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 準則第十二條之三規定調整展延期間之履約價格或點數、下(上 )限價格或點數。前開履約價格及下(上)限價格於展延期間, 如遇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 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 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應隨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