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是否 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 二條第四款規定。 2.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本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 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4.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公開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 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 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 認購(售)權證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每週彙總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