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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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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
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
(3) 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
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
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 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 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 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負責資訊安全之
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
情形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
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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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組織(CC-13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
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且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與兼辦業務
情形應符合規定。
(2) 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
調及推動,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
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3) 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與執行
資訊安全工作,且每年應定期參加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
訓練或職能訓練並通過評量。其他使用資訊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
應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4) 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
者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5)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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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興科技應用(CC-21100,年度查核)
(1)雲端服務:
a.公司為雲端服務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規範內
含雲端提供者之遴選機制、查核措施、備援機制、服務水準(含
資訊安全防護)與復原時間要求等,如有不符需求之處,需有其
它補償性措施。
b.公司為雲端服務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應包含法律遵循、權限控管、權責歸屬及資訊安全防護等項目。
如涉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應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HTTPS
)、安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協定。
(2)社群媒體:
a.公司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運用社群媒體管理辦法
,應包含以下內容:
(a)界定可於公務用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b)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b.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外洩
、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c.公司應訂定經營官方社群媒體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並包含
以下內容:
(a)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每年一次)
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b)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公司外之社群媒體時,應出
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公司本身之網站。
(c)對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證券商名稱、聯絡方式,以區別為官
方經營之社群媒體。
(d)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與監視,並針
對不適當言論及異常事件,進行通報或處置。
(3)行動裝置:
a.公司應訂定公務用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
以下項目:
(a)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應對於申請、使用、更新、繳回與審核
應訂有相關規範。
(b)人員異動時,行動裝置應進行重新配置或清除配置程序,以確
保行動裝置環境安全性。
(c)行動裝置應避免安裝非官方發佈之行動應用程式,或僅安裝由
公司列出通過檢測可安裝之行動應用程式。
b.公司應訂定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
含以下項目:
(a)公司應要求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
(b)公司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用限
制及雙方責任等。
(c)公司應限制內部資訊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網際
網路(Internet)之行為。
c.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之發佈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內
容:
(a)應用程式發佈前,應確認程式碼或程序庫通過內容安全或驗證
程序,如:程式原始碼檢測或掃描,確認未含惡意程式碼與有
敏感性資料。
(b)行動應用程式宜完整定義特殊符號篩選機制。
(c)無法取得行動應用程式原始碼時,應要求行動應用程式提供者
符合前項安全事項。
d.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安全控管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
內容:
(a)應針對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設計行動應用程式存取驗證機
制,並僅供經授權之行動應用程式使用該敏感性資料。
(b)透過行動應用程式發送簡訊或其他訊息通知方式告知使用者敏
感性資料時,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
(c)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帳號、密碼及其他敏感性資料時,應以
憑證驗證或加密機制確保傳送安全。
(d)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儲存密碼、憑證、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
時,應對儲存之資料進行雜湊(Hash)或加密控管保護。
(e)透過行動應用程式處理交易或金流作業時,宜留存存取日誌,
且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存取。
(4)物聯網:
應訂定物聯網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下列項目:
a.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且應變更前開
設備之初始密碼。
b.物聯網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且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如
存在已知弱點無法更新時,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
c.應關閉物聯網設備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避免使用對外公開
的網際網路位置。
d.如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定採購合約時,其內容宜包含資訊安全
相關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如:服務承諾、安全性更新年限
、主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方案),確保
設備不存在已知安全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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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1) 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
戶閱覽。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
之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
訊公司提供。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
內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
辦法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
訊代為公開。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
研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
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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