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英
Establish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Inspection Mechanisms for Securities Firms
9.系統開發及維護(CC-19000,半年查核) (1) 應用系統在規劃分析時應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分析及規格。 (2) 輸入資料是否有作檢查,以確認其正確性。 (3) 應使用具有合法版權之軟體。 (4) 委外作業應簽訂契約,委外作業契約內容應包含資訊安全協定與對 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等條款。 (5) 已完成之程式因故需維護時,應依據經過正式核准之程序辦理。 (6) 各項文件與手冊應經適當維護與控制。 (7) 應用系統之維護應指派專人負責。 (8)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a.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應分開 存放。 b.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9) 公司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乙次)辦理資訊系統弱點掃描作業,針對 所辨識出之潛在系統弱點,宜評估其相關風險或安裝修補程式,並 留存紀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 之證券商)。 (10)程式原始碼安全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 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a.程式應避免含有惡意程式等資訊安全漏洞。 b.程式應使用適當且有效之完整性驗證機制,以確保其完整性。 c.程式於引用之函式庫有更新時,應備妥對應之更新版本。 d.程式應針對使用者輸入之字串,進行安全檢查並提供相關注入攻 擊防護機制。 e.無法取得程式原始碼時,應要求程式提供者符合上開前四項(a 、b、c、d)安全事項。 (11)行動應用程式安全管理(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 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a.行動應用程式發布: (a)行動應用程式應於可信任來源之行動應用程式商店或網站發布 ,且應於發布時說明欲存取之敏感性資料、行動裝置資源及宣 告之權限用途。 (b)應於官網上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名稱、版本與下載位置。 (c)應建立偽冒行動應用程式偵測機制,以維護客戶權益。 (d)應於發布前檢視行動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應與提供服務相當,首 次發布或權限變動應經資安、法遵單位同意,並留有紀錄,以 利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b.敏感性資料保護: (a)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及儲存敏感性資料時應透過憑證、雜湊( Hash)或加密等機制以確保資料傳送及儲存安全,並於使用時 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相關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 權存取。 (b)啟動行動應用程式時,如偵測行動裝置疑似遭破解(如root、 jailbreak、USBdebugging 等),應提示使用者注意風險。 c.行動應用程式檢測: (a)涉及投資人使用之行動應用程式於初次上架前及每年應委由經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合格之第三方檢測實驗 室進行並完成通過資安檢測,檢測範圍以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執 行單位「行動應用資安聯盟」公布之行動應用程式基本資安檢 測基準項目進行檢測。如通過實驗室檢測後一年內有更新上架 之需要,應於每次上架前就重大更新項目進行委外或自行檢測 ;所謂重大更新項目為與「下單交易」、「帳務查詢」、「身 份辨識」及「客戶權益有重大相關項目」有關之功能異動。檢 測範圍以 OWASP MOBILE TOP 10 之標準為依據,並留存相關 檢測紀錄。 (b)公司對第三方檢測實驗室所提交之檢測報告,應建立覆核機制 ,以確保檢測項目及內容一致,並留存覆核紀錄。
12. 新興科技應用(CC-21100,年度查核) (1)雲端服務: a.公司為雲端服務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規範內 含雲端提供者之遴選機制、查核措施、備援機制、服務水準(含 資訊安全防護)與復原時間要求等,如有不符需求之處,需有其 它補償性措施。 b.公司為雲端服務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應包含法律遵循、權限控管、權責歸屬及資訊安全防護等項目。 如涉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應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HTTPS )、安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協定。 (2)社群媒體: a.公司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運用社群媒體管理辦法 ,應包含以下內容: (a)界定可於公務用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b)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b.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外洩 、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c.公司應訂定經營官方社群媒體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並包含 以下內容: (a)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每年一次) 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b)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公司外之社群媒體時,應出 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公司本身之網站。 (c)對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證券商名稱、聯絡方式,以區別為官 方經營之社群媒體。 (d)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與監視,並針 對不適當言論及異常事件,進行通報或處置。 (3)行動裝置: a.公司應訂定公務用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 以下項目: (a)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應對於申請、使用、更新、繳回與審核 應訂有相關規範。 (b)人員異動時,行動裝置應進行重新配置或清除配置程序,以確 保行動裝置環境安全性。 (c)行動裝置應避免安裝非官方發佈之行動應用程式,或僅安裝由 公司列出通過檢測可安裝之行動應用程式。 b.公司應訂定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 含以下項目: (a)公司應要求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 (b)公司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用限 制及雙方責任等。 (c)公司應限制內部資訊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網際 網路(Internet)之行為。 (4)物聯網: 應訂定物聯網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下列項目: a.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且應變更前開 設備之初始密碼。 b.物聯網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且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如 存在已知弱點無法更新時,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 c.應關閉物聯網設備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避免使用對外公開 的網際網路位置。 d.如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定採購合約時,其內容宜包含資訊安全 相關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如:服務承諾、安全性更新年限 、主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方案),確保 設備不存在已知安全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