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stablish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Inspection Mechanism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1.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
  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年度查核)
(1) 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
(2) 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公司應有書面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留
      存相關紀錄。
(4) 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 )、資料復
      原點目標(RPO ),並依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比率
      分級,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
2
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
      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
(3) 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
      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
      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 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 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 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或負
      責資訊安全之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
      會通過,並將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
(7) 公司應參考「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
      表」辦理資訊安全分級防護應辦事項。
(8) 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核心系統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
      通過公正第三方之驗證,且持續維持驗證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