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英
Establish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Inspection Mechanisms for Securities Firms
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 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 (3) 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 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合作之公私機關(構)、提供 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 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 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 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或負 責資訊安全之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 會通過,並將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 (7) 公司應參考「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 表」辦理資訊安全分級防護應辦事項。 (8) 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核心系統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 通過公正第三方之驗證,且持續維持驗證有效性。
7.通訊與作業管理(CC-17000) (1) 網路安全管理(CC-1701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另 a、b、f 、m 項並適用於所有證券商,每月查核) a.網路系統安全評估: (a)應定期評估自身網路系統安全(例如:作業系統、網站伺服器 、瀏覽器、防火牆及防毒版本等),並留存相關紀錄。 (b)定期或適時修補網路運作環境及作業系統之安全漏洞(含伺服 器、攜帶型、個人端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腦等), 並留存相關文件。 (c)有關電腦網路安全(如資訊安全政策宣導、防範網路駭客入侵 事件、電腦防毒等)之事項應隨時對內部公告。 (d)各電腦主機、重要軟硬體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e)公司網路應依用途區分為 DMZ、營運環境、測試環境及其他環 境,並有適當區隔機制(如防火牆、虛擬區域網路、實體隔離 等)。 (f)個人資料及機敏資料應存放於安全的網路區域,不得存放於網 際網路等區域。 (g)系統應僅開啟必要之服務及程式,未使用之服務功能應關閉。 (h)公司應建立遠端連線管理辦法,對使用外部網路遠端連線至公 司內部作業進行控管及多因子身分認證,並留存相關維護紀錄 並由權責主管定期覆核。 (i)公司應防止未經授權設備使用內部網路。 (j)應避免使用生命週期終止(End of Service,EOS/End of Life,EOL)之軟體及網路設備,且於到期前擬定汰除計畫,並 視情況建立補償性措施。 b.網路設備之安全管理: (a)應建立防火牆。 (b)防火牆應有專人管理。 (c)防火牆進出紀錄及其備份應至少保存三年。 (d)重要網站及伺服器系統(如網路下單系統等)應以防火牆與外 部網際網路隔離。 (e)防火牆系統之設定應經權責主管之核准。 (f)公司應每年定期檢視並維護防火牆存取控管設定,每半年檢視 DMZ 區之防火牆規則,包含評估高風險設定及六個月內無流量 之防火牆之必要性,及針對已下線資通系統於六個月內調整或 停用該規則,並留存相關檢視紀錄。 (g)公司建立網路設備規則應以最小授權及正面表列為原則。 (h)公司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對外網路設備規則,並留存相關紀錄 。 c.網路傳輸及連線安全管理: (a)網路下單畫面應採加密方式(例如:SSL )處理。 (b)公司應每日針對核心系統之帳號登入失敗紀錄、非客戶帳號嘗 試登入紀錄等進行監控及分析,發現有帳號登入異常情事(如 密碼輸入錯誤達三次、一定時間內大量帳號登入失敗、帳戶申 請或更新憑證下載異常),應即時了解異常原因,並留存相關 紀錄。 (c)公司提供網路下單服務,應於網路下單登入時採多因子認證方 式(例如:固定密碼、圖形鎖、下單憑證、綁定裝置、OTP 、 生物辨識等機制),以確保為客戶本人登入。 (d)公司加密機制應優先考慮使用公開、國際機構驗證且未遭破解 之演算法。 d.多因子驗證: 公司使用多因子驗證應具下列三項之任兩項技術: (a)公司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固定密碼、圖形鎖或 手勢等)。 (b)客戶所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 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公司應確認該設備為客戶與公 司所約定持有之設備。 (c)客戶提供給公司其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 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公司應直接或間接驗證該生物 特徵。 e.身分認證與憑證管理 (a)網路下單證券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 客戶申請或更新憑證下載,必須採用多因子(如:下單憑證、 綁定裝置、OTP 、生物辨識及 SIM 認證等)驗證方式,且與 登入帳戶時使用之因子不同,確實辨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紀錄。 (b)網路下單證券商應全面使用認證機制。 (c)公司應於伺服器端驗證客戶交易身分及使用者帳號。 (d)公司對電子交易身分之申請、交付、使用、更新與驗證應訂定 相關規範。 f.電腦病毒及惡意軟體之防範: (a)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程式及病毒碼。 (b)應定期對資通系統及資料儲存媒體進行病毒掃描(含電子郵件 )。 (c)防毒應涵蓋個人端(含攜帶型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 腦等)及網路伺服器端電腦。 (d)勿開啟來歷不明之電子郵件,對於電子郵件中帶有執行檔之附 件,尤應特別小心開啟。 (e)為防範電腦病毒擴散,影響電腦安全,公司應訂定電子郵件使 用安全相關規定及建立郵件過濾機制。 (f)公司應建立軟體白名單控管機制。 (g)公司應偵測釣魚網站及惡意網站連結並提醒客戶防範網路釣魚 。 (h)公司應每年定期辦理社交工程演練,並對誤開啟信件或連結之 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並留存相關紀錄。 g.網路系統功能檢查: (a)應定期檢查網路下單系統提供之功能,並留存紀錄。 (b)應就提供外部連線使用網路系統偵測網頁與程式異動、記錄並 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h.公司提供 API 服務規範:公司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 API )服務之申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相關作業 ,應依「證券商受理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作業規 範」辦理。 i.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 公司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業務時,兼顧客戶服務品質,應訂定網際 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並應包含下列重點如:交易之安全 性、交易之穩定及系統可用性、提供客戶服務。 j.網路攻擊防護機制導入及安全性檢測 (a)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對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核心系統 辦理滲透測試,並依測試結果進行改善。 (b)公司應依「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訊安全評估作業程序」並就 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資通安全健診作業。 (c)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應 含括事件收集、異常分析、偵測攻擊並判斷攻擊行為) (d)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入侵偵測及防禦機制。 (e)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設置應用程式防火牆。 (f)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進階持續性威脅攻擊防禦措施。 (g)核心系統身分驗證機制應防範自動化程式之登入或密碼更換嘗 試,非核心系統宜防範自動化程式之登入或密碼更換嘗試。 k.帳號登入或異常態樣通知: 公司對於客戶帳號登入時宜進行通知,如有符合以下異常態樣應 即通知客戶,並留存紀錄,避免非客戶本人登入情事: (a)密碼輸入錯誤或帳戶被鎖定。 (b)申請或更新憑證。 (c)變更基本資料。 (d)異常來源或行為嘗試登入等 (e)密碼申請異動或補發時。 l.異常 IP 登入之監控與預警: 公司應對異常及不明來源 IP 連線進行監控分析及留存紀錄,如 有發現下列情形,應設有警示機制,並定期檢視以確認機制有效 運作: (a)同一來源 IP 登入不同帳號達一定次數以上。 (b)同一帳號在一定時間內由不同國家登入。 (c)發現異常來源(如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 F-ISAC 公布 之黑名單或國外 IP )嘗試登入。 m.無線網路管理: (a)公司設置無線網路應採用現行公開資訊已認可且無弱點之安全 協定。 (b)公司提供內部無線網路使用應限內部人員公務用或資訊服務供 應商申請核准後使用。 (2) 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CC-17020,半年查核) a.電腦設備之管理: 為確定電腦設備維護內容,應與廠商訂有書面維護契約,做完維 護時應留存維護紀錄並由資訊單位派人會同廠商維護人員共同檢 查。 b.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 (a)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應經有關主管核示,並 由系統管理人員執行。 (b)電腦系統檔案異動前後皆有完善之備份處理措施。 (c)公司應建立系統最高權限帳號管理辦法(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 統),如需使用最高權限帳號時須取得權責主管同意,並留存 相關紀錄。 (d)公司應建立並落實個人電腦、伺服器及網路通訊設備之安全性 組態基準(如密碼長度、更新期限等)。 (e)公司透過網際網路使用帳號登入系統時,應採用多因子認證機 制。 (f)資通系統內部時鐘應定期與基準時間源進行同步。 (g)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對核心系統重要組態設定檔案及其他 具保護需求之資訊進行加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儲存。 (h)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訂定對核心系統之閒置時間或可使用 期限與核心系統之使用情況及條件(如:帳號類型與功能限制 、操作時段限制、來源位址限制、連線數量及可存取資源等) 。 c.電腦媒體之安全管理: (a)重要軟體及其文件、清冊應抄錄備份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b)重要之備份檔案及軟體若儲存於與電腦中心同一建築物內,應 鎖存於防火之房間或防火且防震之防火櫃中。 (c)存放備份資料之儲存媒體,應於其標籤上註明存放資料之名稱 及保存期限。 (d)應建立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媒體之相關處理程序,防止資料洩 露或不當使用。 (e)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 性。 (f)公司應依據系統特性與資料復原點目標(RPO ),考量備份頻 率、儲存媒體類型(光碟、外接硬碟、磁帶)、資料類型(虛 擬機映像檔、系統源碼、資料庫與組態設定檔等)、備份類型 (完整備份、增量備份與差異備份)、備份方式(網路同步寫 入、網路非同步寫入與離線備份)等,制定適當之資料備份機 制,如採離線備份應依備份類型建立適當的備份基準( baseline),以確保資料可正確回存。 (g)公司制定資料備份機制時,宜考量「3-2-1 備份原則」,至少 製作三份備份;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套獨立不同儲存設備;至 少一份放在異地保存。 d.電腦操作管理: (a)操作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 (b)操作日誌應詳實記載並逐日經主管核驗,操作人員不可與主管 為同一人。 (c)系統主控台所留存之紀錄,應經專人檢查訊息內容且定期送主 管核驗。 e.證券經紀商應配備經營業務所需、且有適足容量之電腦系統。 f.證券經紀商之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 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