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6 條
十六  書面審議                                                   
   (一) 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 (附件十一) 及 
        提案資料,提由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 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 
        上市或除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十二、十三款之任一款情 
        事及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之案件,經綜合考量得予同 
        意上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三) 依 (一) 規定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請 
        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含財務報告) ,應於審議委員會 
        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應就 
        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委 
        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上市部,由上市部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妥為 
        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當月提請審議之案件,其會次、順序, 
        悉以其申請上市之收文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               
   (四) 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料 
        、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估項 
        目工作底稿暨其輔導計畫、輔導期間按月檢送之輔導股票上市進 
        度及成效資料暨上市部抽查承銷商輔導該公司情形等資料,放置 
        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 
        人親自前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