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十六 書面審議 (一) 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 (附件十一) 及 提案資料,提由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 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 上市或除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十二、十三款之任一款情 事及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之案件,經綜合考量得予同 意上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三) 依 (一) 規定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請 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含財務報告) ,應於審議委員會 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應就 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委 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上市部,由上市部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妥為 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當月提請審議之案件,其會次、順序, 悉以其申請上市之收文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 (四) 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料 、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估項 目工作底稿暨其輔導計畫、輔導期間按月檢送之輔導股票上市進 度及成效資料暨上市部抽查承銷商輔導該公司情形等資料,放置 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 人親自前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