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三、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附件欄所載明之
    必要書件全套,至備供查閱書件部分,本公司將視審查需要另行調閱
    ;另上市輔導期間少於九個月者(含興櫃交易期間),應於送件時附
    具「輔導上市時程合理性評估」之說明,供審查該案時參考。經經理
    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
    發經理部門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經濟部
    工業局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
    書作業要點」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納應付工業局
    之審查費新台幣伍萬元整,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工業局,經理部
    門於收文後,應函請工業局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工業局函復通過
    評估會議表決之評估意見,並函知申請公司後,始得提出上市之申請
    。
    申請公司應於前開經濟部工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市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相關作業
    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