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經理部門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就所轄人力整體調配,
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於簽請經理部門經理核准後負責辦理;
對於已上市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市案,應指派專人辦
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上市案件後,應即於經理部門收文登記簿內簽收
;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另檢具公
開說明書及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各一份,送本公司企劃研究部公開陳列。
經理部門於受理案件後,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依諮詢事項表
就該案表示諮詢意見,遇有財會或法律疑議時,得並簽請具財會或法律專
長之外部審議委員表示書面意見。暨依本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
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辦理上市審查之書面意見徵詢,前開意見徵詢作
業要點另訂之。但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不適用前開
外部審議委員規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及第五十三條之
二十四規定之分割受讓公司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得不適用前開意見徵詢
規定。
前項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本公司。
第 11 條
承辦人員檢查申請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
審表,查核申請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與
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股數 (符合有價
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者得免予再辦承銷) 是否符合主管機
關規定成數後,於簽報核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