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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該科目審
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
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八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
申請公司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
公營事業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若經本公司核准上市契約,且其預定辦理公
開承銷開始日已逾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期限
者,應比照上市公司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檢送經會計師核
閱之季財務報告,並將前開財務報告電子書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