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8 條
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若原
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證券承銷商審慎評估
後無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經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暨財務報告後,始
得重行申請上市。但申請公司係因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不宜上市情事而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於
撤回或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後,即可重行申請上市,不適用第二項之
規定。
前項所稱之財務報告,於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
當年度第二季提報董事會及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於下半年度經自行
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及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