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之股票上市案後,應完成下列查核程序: 1.申請書件:檢查所送申請書件,並填製「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收文 紀錄表」(附件一)。 2.公開說明書:依據「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逐項檢查所送公開說明書稿本之刊 載內容,並覆核律師出具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 表」(附件二),檢核是否足以支持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之法律意 見書之結論。 3.承銷商評估報告: 審查承銷商評估報告,視其是否依照本公司規定事項逐項評估及 其報告內容是否有具體明確之結論,如有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 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依 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據以執行。 前述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 處理辦法」另訂之。 4.內部控制制度: (1)瞭解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調查與評估意見、建議書之建議意見 ,填製「內部控制制度之書面審查紀錄」(附件三)。 (2)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 進行審閱,並填具該作業程序附件二之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 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意見表」。 5.財務資料綜合分析: 檢視檢附之相關產業調查報告、公開說明書刊載之會計項目重大 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之分析用資料及承銷商之評估意見等 書件,以了解評估其財務狀況與變化趨勢,並摘錄重要或異常情 事,填製「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附件四)。 6.會計師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 調閱會計師永久性檔案,最近年度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工作底稿 及最近三年度查核工作底稿,覆核會計師填製之「會計師簽證作 業覆核表」(附件五)視其是否依照審計準則 230 號「查核書 面紀錄」、審計準則 315 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等辦理,摘 錄或影印其重要紀述或不尋常事項,檢視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查核 報告書、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並確定申請公司財務報表 之內容均符合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於 「會計師簽證作業覆核表」本公司意見欄內加註意見,如有本公 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 情事,應提請經理部門或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 據以執行。 7.股權分散及保管之承諾: 查核下列事項: (1)公開銷售股份之比率是否符合本公司之規定? (2)公開銷售後之股權分散是否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所訂標準? (3)董事持股比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股份集中保管之數額,占已發行總股份之比率等事項之承諾是 否符合規定? 8.審查申請公司是否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 項各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填具「上市審查 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審查表」(附件六)或「上市審查準 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審查表」(附件六之一)。 9.承辦人員應將上開審查資料及有關調查書件(附件一至附件六) 彙集成冊。 10.為瞭解申請公司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承辦人員應進行實地查 核並執行下列程序: (1)聽取簡報了解下列事項: ‧公司負責人歷年經營之實績及理念。 ‧公司董事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一○%之股東,最近三年度 持股變動情形,必要時並得抽點其實際持股。‧公司管理與 營運方針。 ‧財務結構與管理政策。 ‧生產流程。 ‧生產狀況。 ‧銷貨收入與成本分析,同業競爭情形。 ‧存貨盤存制度及計價方式,存貨倉儲之管理。 ‧關係企業往來情形。 ‧薪給及福利制度。 (2)參觀廠房,注意機器設備運轉情形。 (3)其他經由書面審查發現之重大異常情事,承辦人員得擬訂查核 計畫,就相關情事進行查核。 (4)實地查核之結果應詳載於「實地查核調查表」(附件七)。 11.為釐清申請公司所處產業之現況、未來發展及財務會計、稅務、 法律暨其行業營運所衍生之其他重大事項,承辦人員除依規洽請 專家擔任外部審議委員,並洽詢其意見外,必要時得簽請總經理 核可就相關議題咨詢相關專家之意見。 (二)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將所查核事項及查核情形,附同所蒐集 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畢 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附件一至七),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作為工 作底稿,併同其他奉准公開發行資料,編立檔案,妥存於經理部門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備供辦案及日後之參考。 (三)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必要時得諮詢相 關專家之意見及相關資料撰成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四)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件於收件後六週內提報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但遇有特殊情形者,經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公 司之請求,於召開審議委員會之十日前,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 ,得延長提報時間,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提報之時間以一個月 為限。 (五)上市案件審查之效果:上市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某 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現象 ,而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亦不作保證其 品質或取代證券承銷商、會計師及律師之功能及地位,因此對於初 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之辦理: 1.承辦人員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證券承銷 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之意見,除發現有隱 瞞、欺騙、虛偽或錯誤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其所提供之資料及表 示之意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法令及 本公司相關章則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外,並 依本公司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本公司承辦審查及相關 督導、審議人員於審查審議其案件時,應遵照本公司「員工廉政 倫理要點」或「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定,秉 持超然、公正、客觀立場,確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執行必要 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職權歸屬,各負其責任 。 3.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 師及律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六)上市案件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經經理部門決議同意上市者, 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經決議不同意上市,再經本公司副總經理召 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 ,亦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