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審查要點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審查,一律適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 上市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承銷商、會計師及律 師提供之其他資料進行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1.申請年度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申請年度及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公司、原簽 證及繼任會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 應了解事實、理由。 2.會計師對申請年度最近期之期中財務報告若出具無保留結論以外 之核閱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程度。 3.申請年度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機關所 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人,申請年度 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依據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 5.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會計師應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無 保留意見,但申請創新板上市者,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師應 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無保留意見;會計師核閱之申 請年度最近期財務報告,其納入編製之重要子公司,應出具不提 及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之結論。 6.申請公司委任之簽證會計師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但所受懲戒或 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受懲戒、處分或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 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之原因事實距申請 上市之日已達五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1)最近三年內曾受警告以上懲戒或處分者。 (2)經本公司及櫃檯買賣中心分別依「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 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 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於最近一年內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拒 絕接受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次數累計 達二次以上者。 (二)財務報告內容: 1.財務報告之編製種類、格式、內容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 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2.對財務報告及其與同業間綜合分析,以瞭解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 力等之變化趨勢及有無異常情事。 3.財務報告所列之會計項目屬性質特殊且金額鉅大者,應查核該項 目,以瞭解其構成內容及分類情形。 4.主管機關函示財務報表應行調整或改進事項之改正情形。 5.下列特殊或異常情形,承辦人員應就會計師工作底稿內容,予以 深入瞭解。 (1)重大關係人交易:關係人間之鉅額交易有無非常規之安排或利 益輸送情事者。 (2)金融資產的分類、互轉及會計處理有無不當及非常規交易之情 事。另瞭解重要子公司之應收款項提列備抵損失、提列存貨跌 價損失、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有無異常及應否調 整財務報表。 (3)備抵損失之提列情形及其簽證會計師之評估內容。 (4)存貨之入帳基礎與評價方式:若有鉅額盤盈或盤損,並應追查 原因。 (5)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重大異常變動有無關係 人交易之情事。 (6)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情形。 (7)租賃交易:對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的分類及會計處理情形。 (8)遞延資產:應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者,如停工損失、開業期間 之虧損、職工福利金等,不得作為遞延資產分期攤銷。 (9)資金往來:無息或低利自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取得鉅額資 金者,及高利貸予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鉅額資金者,其利 率及收付息情形。 (10)退休辦法及退休金費用之提列情形。 (11)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方法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抵銷情形。 (12)或有負債之揭露情形及與其關係企業向銀行訂定申貸共同額度 之情形。 (13)分期付款取得資產及銷貨之會計處理情形。 (14)最近二年度(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一年度)銷貨毛利率、 存貨週轉率及應收帳款週轉率之變化情形。 (15)鉅額營業外收支之原因。 (16)最近年度以現金認繳之資本形成經過、資金來源及用途有無異 常情形。 (17)應收帳款之沖轉對象與銷售對象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符情事 ,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18)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申請創新板上市為最近一年度)新 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或前十名銷貨客戶者,於執行審查時應將 該客戶納入查核樣本,並應查明是否為關係人、與新增客戶之 買賣合約條件與一般客戶之異同、資產負債表日前後是否發生 鉅額或不尋常交易、期後經常性或重大退貨及期後收款情形有 無異常,以確認銷貨收入之認列符合收入實現原則。 (19)應瞭解關係企業應收款項有無逾期,如有,應查明其原因及有 無異常。 (三)財務預測資訊: 瞭解申請公司財務預測資訊編製情形,必要時得洽請申請公司提供 審查期間之各季財務預測資訊,該等資訊應僅係提供審查該案時參 考之用,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聲明書與專案審查報告: 1.了解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實施情形。 2.申請公司是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作成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並取具會計師合理確信之無保留結論內部控制制度審查 報告。 3.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執行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 如送件日期在二至四月者,為申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送件日期在五至七月者,為申請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申請當 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件日期在八至十月者,為申請前一年七月一 日至申請當年六月三十日,送件日期在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為 申請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申請當年九月三十日,並應由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審查出具,有關「審閱會計師 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由本公司另訂之。 但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人,其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執行專案 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如送件日期在二月至四月者,為申請前一 年度第三季及第四季,送件日期為五月至七月者,為申請前一年 度第四季及當年度第一季,送件日期為八月至十月者,為當年度 第一季及第二季,送件日期為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為當年度第 二季及第三季。 (五)承辦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應注意是否依「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從會計師製作之有關年度工作底稿中瞭解其查帳時所實施之各 種測試,其範圍、時間、性質及其揭露之事實是否充份;是否遺漏 某些必要之查核程序(如存貨之監盤、銀行存款之函證及調節等) 且未採取其他替代程序,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時,如發現會計師所 執行之查核程序不足以達成應有之結論,承辦人員應請會計師補充 說明。 (六)承銷商評估報告,承辦人員應檢視其格式及內容:1.有無依本公司 「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規定 編製,且經主辦證券承銷商及協辦證券承銷商共同具名簽章。有關 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另訂之。2.是否依本公司相關規定編製工作底稿。3.是否出具所載 事項絕無虛偽、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七)公開說明書:承辦人員檢視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本公司「初次申請 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編製。 (八)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承辦人員檢視填表律師是否 依填表注意事項詳實作成工作底稿。如依律師之工作底稿不足以確 認檢查表意見欄內容或審核結果,承辦人員應請律師補充說明。 (九)承辦人員應瞭解申請公司有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不宜 上市情事,及是否已依主管機關函示之各項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暨 其最近一次增資計畫有無重大變更及未依計畫執行情形,於審查報 告與審查工作底稿內詳加敘明,如不符規定情事並應加具處理意見 ,逐級覆核。 (十)承辦人員應實地察看公司、工廠及了解公司負責人歷年之經營實績 及理念,於書面審查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經檢視會計師之查核 工作底稿或申請公司、簽證會計師、律師及證券承銷商檢送之其他 書面資料,仍無法了解其全貌者,應於實地查核時瞭解。申請公司 為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對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實 施上述程序。但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位處國外者,僅實施書面審 查。 (十一)檢視申請公司基層員工範圍是否符合法令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基 層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之平均數,平均數如未達該年度每月基 本工資一點三倍者,尚應洽請公司說明原因及具體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