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Default on Settlement Oblig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參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之處理,除右開事項外,相關單位應另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理信用交易,應指定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為受委 任證券商。 (二) 於召集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時,除就信 用交易有關之資料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進行協調外,本公司應取回 信用交易相關資料乙份。 (三)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對於停業日前第三個營業日 (含) 前以融資或融券委託買賣成交並 完成交割且於停業日前「融資賣出」、「融券買回」尚未取得款項 之客戶,受理其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另及申請現金 或現券償還尚未取得證券或款項之客戶,請其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協助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帳戶 至受委任證券商。 (五)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建議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如未簽訂代理契約,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 宣導,請其儘速依意願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 帳戶至其他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之證券商。 如未移轉,亦得於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 帳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 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六)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 用交易時之處理: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宣 導,可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新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 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儘速將截至停業日止信用交易相關資料整理及查對是否正確,並 移交受委任證券商及送交證券交易所乙份。 (二)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客戶名冊,營業 日報表、契約書、印鑑卡等資料移送受委任證券商,由受委任證券 商代為融資或融券;日後並得受理該等客戶就該部分信用交易「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有關 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帳之移轉,以變更受託證券商方式將客戶之信 用帳戶移轉為受委任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 割,客戶於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並得於開立受託買賣證券帳戶後 ,繼續交易。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受委任證券商如與停業證券商之代理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其處理方式與前項同。 2 受委任證券商如未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 約,或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 (1) 協助其客戶將信用交易帳戶依客戶之意願,以變更受託證券商 之方式,移轉至有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之他證券商, 未移轉前僅得於受委任證券商處開戶後就停業日前之餘額為「 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 (2)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如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應協 助其辦理。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 (應為自辦信用交易 ) 之處理: 1 妥為保管停業證券商移轉之客戶信用交易資料,並協助停業前二 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客戶辦理開立受託買賣 帳戶手續。 2 對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 客戶予以代為融資或融券,並受理該等客戶日後之「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受理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帳戶之移轉,並協助客戶辦理受託買賣帳 戶開戶手續,對完成開戶手續之客戶,當日即可接受其信用交易之 委託。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儘速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前來辦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 對於停業證券商未移轉信用交易帳戶至其他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 司之證券商之客戶,僅得於該客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接受其 就停業證券商停業日於證券金融公司之餘額為「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四)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對於融資融券有餘額尚未了結之 客戶,不得受理該等客戶之申請「現金償還」或「現券償還」, 並請其依法律程序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2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券金 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該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受委任證券 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