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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for Handling Deficiencies in Evaluation Reports or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a Securities Underwri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證券承銷商提出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經發現有下列缺失之情事者,不
論是否自行撤回,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處記缺點:
一、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處記缺點十點,其評估報告涉有虛偽、
    隱匿情事者,本公司得逕行舉發,並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參酌辦理。
二、股票初次申請上市之發行公司、或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者,
    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
    一項各款、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情事;或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
    國發行人或其從屬公司有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各款、
    外國發行人有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五或第二十八條之六情事;或本公司
    營業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被合併之未
    上市(櫃)公司、或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參與轉換為金融控
    股公司其未上市(櫃)公司、或第五十一條之二第四項所規定申請上
    市之分割受讓公司、或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二項所規定參與轉換之未上
    市(櫃)公司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
    十一款所訂不宜上市之情事;或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五項及第六項所規
    定之分割受讓公司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
    八、十一款或第十八、十九條所訂不宜上市之情事,而證券承銷商未
    予說明者,處記缺點十點。
三、評估報告依「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有重大遺漏或明顯錯
    處者,處記缺點五點。
四、財務分析明顯錯誤或選樣公司明顯不適當者,處記缺點五點。
五、所引用之資料有誤者,處記缺點三至五點。
六、應採證之資料因未盡相當之注意,致未取得客觀合理之證據者,處記
    缺點三至五點。
七、委請之專家或其所出具之意見不合規定,而未予充分說明者,處記缺
    點三至五點。
八、未按本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規定之
    期限申報輔導相關資料,或申報之資料內容有錯誤、遺漏之情事,累
    計達二次以上且未有合理說明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九、有未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辦理
    ,經本公司通知其改善而仍未改善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十、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屬明顯缺失,應予處分者,處記缺點一至五點。
證券承銷商因同一缺失而有第一項數款規定之情事者,從一重處記其缺點
,證券承銷商於最近二年內重覆發生第一項各款之同一缺失者,得加重處
記其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