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for Handling Deficiencies in Evaluation Reports or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a Securities Underwri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證券承銷商提出之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應確實依據本公司所公布之
「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股票初次上市之證
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證券承銷商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五十一條之一、五十一條之二、五十一條
之三規定提出之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得適用
本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主辦證券承銷商接受第一上市公司委任協助遵循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
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以下簡稱審查準則)、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第一上市公司遵循我國法
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要點)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適用本處理辦法之規定。
第 5 條
證券承銷商最近一年內主辦有價證券初次申請上市之承銷案件,其所檢附
財務預測資訊之稅前純益預測數,與實際數相較,顯有重大差異,且未有
合理原因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處記缺點三至五點。
主辦證券承銷商接受第一上市公司委任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公
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於其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有違反本公司審查
準則、注意事項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處記缺
點三至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