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
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
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 6 條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
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 7 條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
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
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
、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 13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應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本公司召開股東
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
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