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
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
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 10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
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
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
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
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 13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 15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