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英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 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 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 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 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