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規則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3 條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乙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
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 4 條
(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本公司定期召開之董事會,應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之議事單位,事先徵詢各
董事意見以規劃並擬訂會議議題及議程,依前條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出
席,暨邀請監察人列席,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
依前項規定徵詢董事意見時應加附回條,如有董事二人以上認為議題資料
不充足,且有一位獨立董事亦認為不足時,董事會授權之議事單位應於董
事會提出申請,要求延期審議該項議案,董事會應予採納。
董事會議進行中,若有董事一人以上提出議題資料不充分,並經獨立董事
一人以上同意時,得向董事會提出要求延期審議該項議案,董事會應予採
納。
第 16 條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整理及記錄會議報告。
董事會各議案之議事摘要、董事之異議、決議方法與結果,應依相關規定
詳實完整記載。會議紀錄並需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討論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時
,應充分考量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
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第 17 條
(董事會之授權原則)
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
行使董事會職權時,除依法令或相關規章規定應提董事會、獨立董事之職
權及關係人交易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之決議外,其授權內容或事項如下
 (應具體明確條列,不得概括授權) :
 (一)
 (二) ……
本公司董事會設有審計委員會,對於下列事項應將議案交付審委員會先行
研議,再提董事會報告或討論:
 (一) 檢查公司會計制度、財務狀況及財務報告程序。
 (二) 審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
 (三) 與公司簽證會計師進行交流。
 (四) 對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五) 對公司之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六) 評估、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之各種風險。
 (七) 檢查公司遵守法律規範之情形。
 (八) 審核本守則第三十二條所述涉及董事利益衝突應迴避表決權行使之
      交易,特別是重大關係人交易、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及成立以投資為目的投資公司等。
 (九) 評核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任人選。
 (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