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8 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
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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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
,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
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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