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英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 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 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 ;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 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 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國公司股票無面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 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 ,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 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 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