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Special Circumstances for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and Filing of Financial Reports and Operational Status Reports by Public Companies
發行人,除第二上市(櫃)公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如期公告申 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一、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二、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 管者。 三、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該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 處分致未及變更繼任簽證會計師者。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十 五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理由、證明資 料及擬展延之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時, 並應出具簽證會計師之評估意見。延長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 長之。
發行人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而有無法如期 公告申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發行人如有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情形,致無法如期公告 申報每月營運情形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十 五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理由、證明資 料及擬展延之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期限以二十日為限;必要 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