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Securities Branch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歷史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
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本辦法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日。
第 3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辦理業務,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照證券商辦理業務之有關法令辦
理;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之應遵
循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依金管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