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英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本公司於受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申請案時,應由證 券商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及附件 進行審查。相關之審查要點、審查程序、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及辦理期限等 事項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檢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指數投資 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書檢查表」(附表一),如發現檢送書件 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得退回其申請案 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一)標的指數是否符合「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下稱 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之規定條件。 (二)證券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指數編製機構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五條之資格條件。 (四)指數之成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條件。 (五)指數成分若不具流動性,其說明是否具合理性。 (六)指數授權契約是否完備。 (七)證券商是否依「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說明書」(附表二 )撰寫相關說明。 (八)其他。 三、審查程序:承辦人應檢核申請書件所載事項及內容是否完備,填具「 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案件檢查表」(附表三),簽報召開 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如發現記載事項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或雖經補正但內容仍未符規定者,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 管機關。 四、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本公司承辦人員應於會議前撰寫提案、擬具審查 意見,並於受理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案後十二個營業日內召開完畢 。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證券商須補充說明或檢送書件或其他重大情事 等情況時,經簽准後得延長召開會議或審查期間。 前項申請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之案件,經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決議同意者, 發予同意函並副陳主管機關;決議不同意者,逕予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 管機關。
本公司於受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備查函申請案時,應由證券商於申 報發行該指數投資證券前,檢附下列書件予本公司備查: 一、指數投資證券商品開發團隊資歷簡介。 二、標的指數之介紹及其授權契約。 三、規劃架構: (一)期初最低之發行金額。 (二)規劃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掛牌之時程。 (三)指數投資證券商品設計與申購、賣回及贖回程序。 (四)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 四、行銷推廣計畫。 五、其他經本公司要求提供之文件。 前項資料如有疏漏,本公司得請證券商提供補充資料及說明;書件齊備者 ,本公司即出具備查函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