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會計處理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3
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會計處理分錄
    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亦即欲借券
    之證券商不可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進行借入有價證券,
    故以下會計處理分錄借券人與出借人兩造不可皆為證券商;借券證券
    商僅可向借券中心借入,惟為便利說明,以下會計處理借券人與出借
    人皆以證券商列示。
    1.一般狀況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借券人            │
    ├──────┼───────────┼─────────┤
    │1.辦理其他有│1.有價證券擔保品      │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價證券借貸│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
    │  業務之證券│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揭露有價證券供作│
    │  商向借券客│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擔保情形        │
    │  戶收取擔保│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品        │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2.現金擔保品          │2.現金擔保品      │
    │            │  借:銀行存款        │  借:借券存出保證│
    │            │    貸:借券存入保證金│      金          │
    │            │                      │    貸:銀行存款  │
    ├──────┼───────────┼─────────┤
    │2.出借人出借│1.以融資買進擔保證券、│作備忘分錄        │
    │  股票      │  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                  │
    │            │  統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                  │
    │            │  出借:              │                  │
    │            │  僅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                  │
    │            │  表達,未帳列會計帳  │                  │
    │            │                      │                  │
    │            │2.以自有券出借        │                  │
    │            │  借:借出證券        │                  │
    │            │    貸:營業證券- 自營│                  │
    │            │        (承銷)      │                  │
    │            │  或貸:經紀商投資有價│                  │
    │            │        證券          │                  │
    ├──────┼───────────┼─────────┤
    │3.借券人將所│無                    │T 日              │
    │  借股票出售│                      │借:營業證券      │
    │            │                      │  貸:應付借券- 避│
    │            │                      │      險(非避險)│
    │            │                      │                  │
    │            │                      │T+2 日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營業證券    │
    ├──────┼───────────┼─────────┤
    │4.月底及資產│                      │                  │
    │  負債表日  │                      │                  │
    │  1.出借人須│1.以評價利益為例:    │1.以評價損失為例  │
    │    對借出證│  借:借出證券評價調整│  借:借券及附賣回│
    │    券評價,│    貸:營業證券評價利│      債券融券評價│
    │    借券人須│        益- 自營(承銷│      損失        │
    │    對應付借│        )            │    貸:應付借券- │
    │    券評價  │  或貸:經紀商投資有價│        避險(非避│
    │            │        證券評價利益  │        險)評價調│
    │            │(次月初可將評價分錄迴│        整        │
    │            │  轉)                │(次月初可將評價分│
    │            │                      │  錄迴轉)        │
    │            │                      │                  │
    │  2.估列借券│2.估列借券收入        │2.估列借券費用   │  
    │    費用(收│  借:應收帳款        │  借:借券費用    │
    │    入)    │    貸:借券收入      │    貸:應付帳款  │
   │            │                      │                  │
    │  3.估列利息│3.估列利息費用        │3.估列利息收入    │
    │    費用(收│  借:利息支出        │  借:其他應收款- │
    │    入)    │    貸:其他應付款- 非│      非關係人    │
    │            │        關係人        │    貸:利息收入  │
    ├──────┼───────────┼─────────┤
    │5.借券人有價│1.有價證券擔保品      │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證券借貸帳│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
    │  戶整戶擔保│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揭露有價證券供作│
    │  比率低於擔│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擔保情形        │
    │  保維持率,│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被通知補繳│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借券擔保品│2.現金擔保品          │2.現金擔保品      │
    │  差額      │  借:銀行存款        │  借:借券存出保證│
    │            │    貸:借券存入保證金│      金          │
    │            │                      │    貸:銀行存款  │
    ├──────┼───────────┼─────────┤
    │6.借券人將所│-                     │借:營業證券      │
    │  借股票回補│                      │  貸:銀行存款    │
    ├──────┼───────────┼─────────┤
    │7.借券人將所│  借:營業證券- 自營(│借:應付借券- 避險│
    │  借之股票返│      承銷)          │    (非避險)    │
    │  還出借人  │或借: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借:借券及附賣回債│
    │            │      券              │    券融券回補損失│
   │            │    貸:借出證券      │  貸:營業證券    │
    │            │                      │  貸:借券及附賣回│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利益        │
    ├──────┼───────────┼─────────┤
    │8.支付借券相│借:銀行存款          │借:借券費用      │
    │  關費用    │  貸:借券收入        │    應付帳款      │
   │            │  貸:應收帳款        │  貸:銀行存款    │
  ├──────┼───────────┼─────────┤
    │9.出借人返還│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  借券人保證│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
    │  金及支付現│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
    │  金擔保品利│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
    │  息        │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                      │                  │
    │            │2.現金擔保品          │現金擔保品        │
    │            │  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
    │            │  借:利息支出        │  貸:借券存出保證│
    │            │  借:其他應付款- 非關│      金          │
    │            │      係人            │  貸:利息收入    │
    │         │    貸:銀行存款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2.權益補償與新股認購權利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借券人            │
    ├──────┼───────────┼─────────┤
    │1.現金股利  │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借:其他應收款- 非│
    │            │  借                  │    關係人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貸:代收款項  │
    │            │      係人            │借:銀行存款      │
    │            │      貸:股利收入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借:銀行存款        │借:代收款項      │
   │            │      貸:其他應收款- │    貸:銀行存款  │
    │            │          非關係人    │                  │
    │            │                      │                  │
    │            │※借券人借入股票已出售│※借入股票已出售部│
    │            │  部分                │  分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係人            │      貸:其他應付│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款- 非關│
    │            │                      │          係人    │
    │            │  借:銀行存款        │  借:其他應付款- │
    │            │    貸:其他應收款- │      非關係人    │
    │            │          非關係人    │      貸:銀行存款│
    │            │                      │                  │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                  │
    │            │  源辦理出借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中心│                  │
    │            │  出借人)            │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
    │            │      係人            │                  │
    │            │    貸:代收款項    │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            │  借:代收款項        │                  │
    │            │    貸:銀行存款    │                  │
    ├──────┼───────────┼─────────┤
    │2.股票股利  │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                  │
    │            │  借                  │                  │
    │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票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
    │            │  出借人註記增加股數,│  票              │
    │            │  單位成本降低,反應在│  作備忘分錄,註記│
    │            │  未來實際出售時的單位│  將收到股票股利股│
    │            │  成本上              │  數              │
    │            │                      │  確認已收到股票股│
    │            │                      │  利之股數        │
    │            │                      │  作備忘分錄,返還│
    │            │                      │  股票股利股數予出│
    │           │                      │  借人            │
    │            │                      │                  │
    │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金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金              │
    │            │      係人            │  借:應收股票股利│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貸:其他應付│
    │            │          3           │          款- 非關│
    │            │  借:銀行存款        │          係人    │
    │            │      貸:其他應收款- │  借:營業證券    │
    │            │          非關係人    │      貸:應收股票│
    │            │                      │          股利    │
    │            │                      │  借:其他應付款- │
    │            │                      │      非關係人    │
    │            │                      │      貸:銀行存款│
    │            │                      │                  │
    │            │※借券人借入股票已出售│  ※借入股票已出售│
    │            │  部分                │    部分          │
    │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票  │  1.出借人選擇返還│
    │            │  出借人註記增加股數,│    股票          │
    │            │  單位成本降低,反應在│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未來實際出售時的單位│      貸:應付借券│
    │            │  成本上              │  借:營業證券    │
    │            │                      │      貸:銀行存款│
    │            │                      │  借:應付借券    │
    │            │                      │  借:借券及附賣回│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損失        │
    │            │                      │      貸:營業證券│
    │            │                      │      貸:借券及附│
    │            │                      │          賣回債券│
    │            │                      │          融券回補│
    │            │                      │          利益    │
    │            │                      │                  │
    │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金,│  2.出借人選擇返還│
    │            │  以股票除權參考價認列│    現金          │
    │            │  可收取款項,並貸記出│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售證券收入          │      貸:其他應付│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          款- 非關│
    │            │    人                │          係人    │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  借:其他應付款- │
    │            │借:銀行存款          │      非關係人  │
    │            │    貸:其他應收款- 非│      貸:銀行存款│
    │            │        關係人        │                  │
    │            │                      │                  │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                  │
    │            │  源辦理出借          │                  │
    │            │  1.借券中心出借人選擇│                  │
    │            │    返還股票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                  │
    │            │    中心出借人)      │                  │
    │            │    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                  │
    │            │    中表達,未帳列會計│                  │
    │            │    帳                │                  │
    │            │                      │                  │
    │            │  2.借券中心出借人選擇│                  │
    │            │    返還現金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                  │
    │            │    中心出借人)      │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                  │
    │            │        關係人        │                  │
    │            │        貸:代收款項  │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    借:代收款項      │                  │
    │            │      貸:銀行存款  │                  │
    ├──────┼───────────┼─────────┤
    │3.新股認購權│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證券商不會向另一家│
    │  利        │  借                  │證券商(或證金公司│
    │            │借:應收股票5         │)借券,僅可能向借│
    │            │    貸:銀行存款      │券中心借入股票,如│
    │            │借:營業證券          │借券中心出借人欲認│
    │            │    貸:應收股票      │購,出借人將款項交│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付借券人,由借券人│
    │            │  源辦理出借          │代為認購          │
    │            │  (向借券中心之出借人│                  │
    │            │  收取增資價款,將款項│※若借券人尚未將借│
    │            │  交付借券人,請借券人│  入有價證券賣出  │
    │            │  代為認購)          │借:銀行存款      │
    │            │借:銀行存款          │    貸:代收款項  │
    │            │    貸:代收款項      │借:代收款項      │
    │            │借:代收款項          │    貸:銀行存款  │
    │            │    貸:銀行存款      │                  │
    │            │                      │※若借券人已將借入│
    │            │                      │  有價證券賣出    │
    │            │                      │借:銀行存款      │
    │            │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                      │    貸:應付借券  │
    │            │                      │借:營業證券      │
    │            │                      │    貸:銀行存款  │
    │            │                      │借:應付借券      │
    │            │                      │借:借券及附賣回  │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    損失          │
    │            │                      │   貸:營業證券  │
    │            │                      │  貸:借券及附  │
    │            │                      │        賣回債券  │
    │            │                      │        融券回補  │
    │            │                      │        利益      │
    └──────┴───────────┴─────────┘
      2 稅務會計之處理應依財政部 96 年 8  月 20 日以台財稅字第 0
        9600210970  號令核釋有價證券借貸制度課稅規定,權益補償之
        課稅原則如下:當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免課借券人所得稅(為
        代收轉付性質)。出借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屬
        股利所得;其取得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
        ,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享有免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當權息由借、貸雙方以外第三人領取時:視同借券人已將所借股
        票出售,不具股利所得性質,借券人返還出借人的權益補償,視
        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並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3 有關稅務會計之處理,當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出借人收取借券
        人有價證券權益改以現金方式之補償,以股票面額認列股利收入
        ,股票除權參考價扣除股票面額之餘額貸記出售證券收入
      4 「應收股票股利」、「應付代收股票股利」分別列為「 101790 
        其他金融資產- 流動- 其他」、「 201989 其他金融負債- 流動
        - 其他」之子項,請券商自設子目
      5 「應收股票」為「 101790 其他金融資產- 流動- 其他」之子項
          ,請券商自設子目

    3.借券人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32 條情事,辦理其
      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出借當事人)應處分各該筆借交易
      之擔保品或為必要之買回處理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說明          │
    ├───────┼────────────┼───────┤
    │1-1 借券人原交│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現金擔保品買券│
    │    付現金擔保│    貸:銀行存款(註:買│後尚有剩餘可退│
    │    品,辦理必│        券價款)        │客戶          │
    │    要之買回有│    貸:其他應付款- 非關│              │
    │    價證券處理│        係人            │              │
    │              │                        │              │
    │              │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現金擔保品買券│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人│尚不足之款項,│
  │              │    貸:銀行存款(註:買│通知客戶限期補│
    │              │        券價款)        │足差額        │
    ├───────┼────────────┼───────┤
    │1-2 借券人原交│處分擔保品等有價證券撥轉│              │
    │    付有價證券│,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表│              │
    │    擔保品,現│達,未帳列會計帳。      │              │
    │    進行處分擔│                        │              │
    │    保品作業,│借:銀行存款            │處分擔保品所得│
    │    並辦理必要│    貸:銀行存款(註:買│價款,買券後尚│
    │    之買回有價│        券價款)        │有剩餘可退客戶│
    │    證券處理  │    貸:其他應付款- 非關│              │
    │              │        係人            │              │
    │              │                        │              │
    │              │借:銀行存款            │處分擔保品所得│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人│價款,買券尚不│
    │              │    貸:銀行存款(註:買│足之款項,通知│
    │              │        券價款)        │客戶限期補足差│
    │              │                        │額            │
    ├───────┼────────────┼───────┤
    │2.還券        │1.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              │
    │              │  證券商,以向證券交易所│              │
    │              │  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
    │              │  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              │
    │              │  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              │
    │              │  擔保證券兩種券源當作出│              │
    │              │  借券源時,因僅在證券商│              │
    │              │  業務報表中表達,未帳列│              │
    │              │  會計帳,故處分擔保品並│              │
    │              │  辦理買入有價證券並返還│              │
    │              │  之作業,亦僅在證券商業│              │
    │              │  務報表中表達          │              │
    │              │2.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              │
    │              │  證券商以自有券出借之還│              │
    │              │  券作業                │              │
    │              │借:營業證券- 自營(承銷│              │
    │              │    )                  │              │
    │              │    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  │              │
    │              │      貸:借出證券      │              │
    ├───────┼────────────┼───────┤
    │3.證券商辦理有│借:銀行存款            │              │
    │  價證券借貸操│    貸:其他應收款- 非關│              │
    │  作辦法第 33 │        係人            │              │
    │  條規定,借券│    貸:其他營業外收入- │              │
    │  人未依操作辦│        其他            │              │
    │  法第 32 條第│                        │              │
    │  三項限期補足│                        │              │
    │  差額者,即為│                        │              │
    │  違約,出借證│                        │              │
    │  券商得自違約│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就應補差│                        │              │
    │  額部分按約定│                        │              │
    │  借券費率 10 │                        │              │
    │  % 收取違約金│                        │              │
    └───────┴────────────┴───────┘
4
肆、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會計釋例
    【釋例一】借券客戶向證券商申請有價證券借貸
    【釋例二】借貸標的證券權息(或新股認購權利)由借券人領取時(
              借券人於除權息交易日前未賣出)
    【釋例三】借貸標的證券權息(或新股認購權利)由第三人領取時(
              借券人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已賣出)
    【釋例四】借券客戶應補繳擔保品不補繳

    (釋例一至四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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