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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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
立董事。
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五條及
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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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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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任期及補選)
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立董事
者,在公司依規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擔任薪資
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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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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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召開及召集)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
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
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
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
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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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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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
薪資報酬委員會對於會議討論其成員之薪資報酬事項,應於當次會議說明
,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成員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
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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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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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
事項之成員姓名及其薪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
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成員、專家及其他
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事項之成員姓名及其薪
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
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
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
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
訴訟終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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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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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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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職權之資源)
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
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離席。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
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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