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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 

Directions for the Handling of Malfunctions in the Quotation System for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1
一、本要點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第三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
    審查準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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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結束後視處記缺點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累計處記缺點達十點者,得對發行人處以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逾
      十點者,每增加二點,再加處違約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累計處記缺點達二十點者,並得通知發行人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發
      行上市(櫃)權證。
(三)發行人當年度經依本要點限制不得發行權證達二次者,得限制其一
      年內不得發行上市(櫃)權證。
    證券交易所依前項處記缺點結果,對發行人處以違約金或限制一段期
    間不得申請發行權證,應函知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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