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或其他規定得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
易方法或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事由,經本公司確認後公告,自公
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實施。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
起實施:
一、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第四
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第九項第五款或第六款
、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第四十九條之三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六款、第
八款、或第九款之情事者。
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
項第十三款、第九項第十一款、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第四
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十七款之情事,
經本公司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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