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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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強化資通安全防護及管理機制,
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九條使用電腦化資
訊系統處理者相關控制作業,特訂定本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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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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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資通系統及相關設備適當之監控措施,包含身分驗證存取紀錄(如:
失敗登入、非作業時間登入、多位使用者使用同一來源 IP 登入成功等)
、存取資源紀錄、重要行為、重要資料異動、偵測攻擊與未授權之連線、
功能錯誤及管理者行為等,並針對日誌建立適當之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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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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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遠端存取資通系統之管控機制,如:建立安全的遠距連線機制(如:
VPN、VDI)、採多重身分驗證、採加密連線、採最小授權原則、留存完整
使用者操作稽核軌跡、監控與警示異常操作行為、執行安全性漏洞更新等
安控措施,並教育居家辦公者應對網路風險保持警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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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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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宜強化告示牌、電子看板等傳播影像或
聲音功能設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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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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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電腦機房及重要區域之安全控制、人員進出管控、環境維護(如溫溼
度控制)等項目建立適當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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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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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安全漏洞通告,即時修補高風險漏洞,定期評估辦理設備、系統元件
、資料庫系統及軟體安全性漏洞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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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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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資通設備回收再使用及汰除之安全控制作業程序,以確保機敏性資料
確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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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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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人員裝置使用管理規範,如:軟體安裝、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
個人行動裝置及可攜式媒體等管控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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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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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定期辦理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並對誤開啟信件或連結之人員進行
教育訓練,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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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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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資訊作業委外安全管理程序,包含委外選商、監督管理(如:對供應
商與合作夥伴進行稽核)及委外關係終止之相關規定,確保委外廠商執行
委外作業時,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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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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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委外廠商之資通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於採購文件中載明服務水準協
議(SLA )、資安要求及對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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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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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委外關係終止或解除時,確認委外廠商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
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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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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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資安事件應變處置及通報作業程序,包含判定事件影響及損害評估、
內外部通報流程、通知其他受影響機關之方式、通報窗口及聯繫方式,得
參考臺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WCERT/CC)「企業資安事件應
變處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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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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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資安情資分享組織,取得資安預警情資、資安威脅與弱點資訊,如:
所屬產業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臺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
調中心(TWCER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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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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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
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資安事件,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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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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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推動組織定期向董事會或管理階層報告資通安全執行情形,確保
運作之適切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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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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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辦理內部及委外廠商之資安稽核,並就發現事項擬訂改善措施,且定
期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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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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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年報敘明資安政策、具體管理方案、投入資安管理之資源、重大資安
事件之損失與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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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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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導入 ISO27001、CNS27001 等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或其他具有同
等或以上效果之系統或標準,取得第三方驗證,並持續維持其驗證有效性
,亦或評估通過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 )發展之 SOC 2 服務組織
之 Type2 合規標準認證,以維持公司穩健之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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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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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相關章則另有規定外,本指引條文,上市、上櫃公司可衡諸產業特性
、規模大小及資安風險適度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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