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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強化資通安全防護及管理機制,
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九條使用電腦化資
訊系統處理者相關控制作業,特訂定本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第 2 條
名詞定義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
    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
    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三、核心業務:公司維持營運與發展必要之業務。
四、核心資通系統: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資通系統。
五、機敏性資料:依公司業務考量,評估需保密或具敏感性之重要資料,
    如涉及營業秘密資料或個人資料等。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政策及推動組織
第 3 條
成立資通安全推動組織,組織配置適當之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並指派
適當人員擔任資安專責主管及資安專責人員,以負責推動、協調監督及審
查資通安全管理事項。
第 4 條
訂定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由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定,並定期檢視政策及
目標且有效傳達員工其重要性。
第 5 條
訂定資通安全作業程序,包含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資通系統盤點及風險
評估、資通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資通系統或
資通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情資評估因應、
資通安全之持續精進及績效管理機制等。
第 6 條
所有使用資訊系統之人員,每年接受資訊安全宣導課程,另負責資訊安全
之主管及人員,每年接受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
   第 三 章 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
第 7 條
鑑別並定期檢視公司之核心業務及應保護之機敏性資料。
第 8 條
鑑別應遵守之法令及契約要求。
第 9 條
鑑別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事件之發生機率及影響程度,並明確訂定核心業務
之復原時間目標(RTO )及資料復原時間點目標(RPO ),設置適當之備
份機制及備援計畫。
第 10 條
制定核心業務持續運作計畫,定期辦理核心業務持續運作演練,演練內容
包含核心業務備援措施、人員職責、應變作業程序、資源調配及演練結果
檢討改善。
   第 四 章 資通系統盤點及風險評估
第 11 條
定期盤點資通系統,並建立核心系統資訊資產清冊,以鑑別其資訊資產價
值。
第 12 條
定期辦理資安風險評估,就核心業務及核心資通系統鑑別其可能遭遇之資
安風險,分析其喪失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之衝擊,並執行對應之資通
安全管理面或技術面控制措施等。
   第 五 章 資通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
第 13 條
將資安要求納入資通系統開發及維護需求規格,包含機敏資料存取控制、
用戶登入身分驗證及用戶輸入輸出之檢查過濾等。
第 14 條
定期執行資通系統安全性要求測試,包含機敏資料存取控制、用戶登入身
分驗證及用戶輸入輸出之檢查過濾測試等
第 15 條
妥善儲存及管理資通系統開發及維護相關文件。
第 16 條
對核心資通系統辦理下列資安檢測作業,並完成系統弱點修補。
一、定期辦理弱點掃描。
二、定期辦理滲透測試。
三、系統上線前執行源碼掃描安全檢測。
   第 六 章 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
第 17 條
依網路服務需要區隔獨立的邏輯網域(如:DMZ 、內部或外部網路等),
並將開發、測試及正式作業環境區隔,且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建立適當之資
安防護控制措施。
第 18 條
具備下列資安防護控制措施:
一、防毒軟體。
二、網路防火牆。
三、如有郵件伺服器者,具備電子郵件過濾機制。
四、入侵偵測及防禦機制。
五、如有對外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者,具備應用程式防火牆。
六、進階持續性威脅攻擊防禦措施。
七、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SOC )。
第 19 條
針對機敏性資料之處理及儲存建立適當之防護措施,如:實體隔離、專用
電腦作業環境、存取權限、資料加密、傳輸加密、資料遮蔽、人員管理及
處理規範等。
第 20 條
訂定到職、在職及離職管理程序,並簽署保密協議明確告知保密事項。
第 21 條
建立使用者通行碼管理之作業規定,如:預設密碼、密碼長度、密碼複雜
度、密碼歷程記錄、密碼最短及最長之效期限制、登入失敗鎖定機制,並
評估於核心資通系統採取多重認證技術。
第 22 條
定期審查特權帳號、使用者帳號及權限,停用久未使用之帳號。
第 23 條
建立資通系統及相關設備適當之監控措施,包含身分驗證存取紀錄(如:
失敗登入、非作業時間登入、多位使用者使用同一來源 IP 登入成功等)
、存取資源紀錄、重要行為、重要資料異動、偵測攻擊與未授權之連線、
功能錯誤及管理者行為等,並針對日誌建立適當之保護機制。
第 24 條
建立遠端存取資通系統之管控機制,如:建立安全的遠距連線機制(如:
VPN、VDI)、採多重身分驗證、採加密連線、採最小授權原則、留存完整
使用者操作稽核軌跡、監控與警示異常操作行為、執行安全性漏洞更新等
安控措施,並教育居家辦公者應對網路風險保持警覺等。
第 25 條
針對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宜強化告示牌、電子看板等傳播影像或
聲音功能設備之管理。
第 26 條
針對電腦機房及重要區域之安全控制、人員進出管控、環境維護(如溫溼
度控制)等項目建立適當之管理措施。
第 27 條
留意安全漏洞通告,即時修補高風險漏洞,定期評估辦理設備、系統元件
、資料庫系統及軟體安全性漏洞修補。
第 28 條
訂定資通設備回收再使用及汰除之安全控制作業程序,以確保機敏性資料
確實刪除。
第 29 條
訂定人員裝置使用管理規範,如:軟體安裝、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
個人行動裝置及可攜式媒體等管控使用規則。
第 30 條
每年定期辦理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並對誤開啟信件或連結之人員進行
教育訓練,並留存相關紀錄。
   第 七 章 資通系統或資通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
第 31 條
訂定資訊作業委外安全管理程序,包含委外選商、監督管理(如:對供應
商與合作夥伴進行稽核)及委外關係終止之相關規定,確保委外廠商執行
委外作業時,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 32 條
訂定委外廠商之資通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於採購文件中載明服務水準協
議(SLA )、資安要求及對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
第 33 條
公司於委外關係終止或解除時,確認委外廠商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
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第 八 章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情資評估因應
第 34 條
訂定資安事件應變處置及通報作業程序,包含判定事件影響及損害評估、
內外部通報流程、通知其他受影響機關之方式、通報窗口及聯繫方式,得
參考臺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WCERT/CC)「企業資安事件應
變處理指南」。
第 35 條
加入資安情資分享組織,取得資安預警情資、資安威脅與弱點資訊,如:
所屬產業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臺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
調中心(TWCERT/CC)。
第 36 條
發生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
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資安事件,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章 資通安全之持續精進及績效管理機制
第 37 條
資通安全推動組織定期向董事會或管理階層報告資通安全執行情形,確保
運作之適切性及有效性。
第 38 條
定期辦理內部及委外廠商之資安稽核,並就發現事項擬訂改善措施,且定
期追蹤改善情形。
第 39 條
應於年報敘明資安政策、具體管理方案、投入資安管理之資源、重大資安
事件之損失與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等資訊。
第 40 條
評估導入 ISO27001、CNS27001 等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或其他具有同
等或以上效果之系統或標準,取得第三方驗證,並持續維持其驗證有效性
,亦或評估通過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 )發展之 SOC 2  服務組織
之 Type2  合規標準認證,以維持公司穩健之資訊安全。
   第 十 章 附則
第 41 條
除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相關章則另有規定外,本指引條文,上市、上櫃公司可衡諸產業特性
、規模大小及資安風險適度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