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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26-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