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
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二、繼承過戶: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
四十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三)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
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
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
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
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
,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
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
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
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臺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
,委託臺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
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
三、贈與過戶:填具過戶申請書,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並檢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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