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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6 條
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
    人員資格者。
二、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
    測驗合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