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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39 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
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
    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