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28 條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
    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
    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
    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證券商顧問之酬金:
(一)證券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
      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
      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
      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
      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1.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
        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2.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已
        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
      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
      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證券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
      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
      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櫃證券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
      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
      、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
      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
      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
      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
      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
      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
      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證券商有第二目之 2  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
      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
    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
      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
      計之事實。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
      、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
      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
      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