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0-1 條
證券商、期貨商及其他特定交易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立有價證券
借貸帳戶者,應依「特定交易帳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號及其相關注意事
項一覽表」(附表一)所定之證券交易帳號辦理開戶,並依表定出借券源
及借券用途,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