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借券人若於借入 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委 由受其委託為借券成交申報之同一證券商辦理。 借券人依前項規定賣出成交後,因屆期未能完成撥券,致借券人對其受託 賣出證券商無法交割者,本公司即視其原因之責任歸屬,暫停或終止出借 人或借券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宣告出借人或借券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