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 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 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