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 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 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