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8 條
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收取手續費,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
市場借貸服務,應收取借貸服務費。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及其費率由本公司會同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協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依「本公司借券系統手續費
及借貸服務費計收方式一覽表」(附表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