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除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外,若借貸交易人違反本辦法,有價證券 借貸總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委託書及相關規約章則、公告、通函等,本公 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通知其改善。 借貸交易人經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 經本公司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本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參與有價證券 借貸交易者,本公司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其中經本公司終 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必須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滿一年才得 重新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