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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2 條
出借之有價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有價證券為限。該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
其往來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
出借申報,並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前項出借委託書內容應包含出借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及出借費率,其格
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前項數量,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條之規定,以一交易單位為申報出借
單位,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
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